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9月1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下同)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3条球蟒在本市白某某**村**街**号**房饲养,后因搬迁,于2020年5月将上述球蟒以6000元的价格挂网出售,但因买家爽约而未能得逞。经鉴定,上述3条球蟒属于爬行纲蛇目蟒科球蟒及其体色变异个体,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价值为15000元。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鉴于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球蟒3条,已移交广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