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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582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9月1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下同)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3条球蟒在本市白某某********房饲养,后因搬迁,于2020年5月将上述球蟒以6000元的价格挂网出售,但因买家爽约而未能得逞。经鉴定,上述3条球蟒属于爬行纲蛇目蟒科球蟒及其体色变异个体,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价值为15000元。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鉴于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球蟒3条,已移交广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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