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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沈某某等2人诈骗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63********,汉族,小学文化,蚌埠**站东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蚌埠市蚌山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依法征收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所辖部分农民的集体土地,包括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位于**村**巷**号的住宅。根据文件规定,拆迁范围内按照每名家庭成员45平方米给予房屋产权调换。2011年7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妻子洪某甲在办理本家庭户内成员洪某乙(洪某甲哥哥)的拆迁手续时,隐瞒沈某某母亲王某某于2010年12月去世的事实,以户主王某某和其家庭成员洪某乙、姚某某、洪某丙为一户的名义办理拆迁手续。因拆迁材料要求须户主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遂由沈某某于同年7月28日在雪华乡沈圩村征地拆迁办公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安置材料上签字。骗取了已故王某某名下的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该房位于本市***小区*栋栋*单元****室。已于2017年案发前交付。

安徽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以2011年7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洪某甲、沈某某以王某某名义获取的45平方米安置房的评估值为10.31万元人民币。

2018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还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协助洪某甲用死亡人员名义顶户骗取45平方米安置房,价值人民币10.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已退还诈骗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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