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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窝藏、包庇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藏族,文盲,牧民,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7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四川省甘孜州炉霍县****村,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炉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洛某某上山找牛时,在炉霍县宗塔乡岗科村刚里卡看见周某、拉某等在和王某某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洛某某在现场逗留了约半小时。后犯罪嫌疑人洛某某回到其家中后,看见四辆警车上山朝炉霍县宗塔乡岗科村刚里卡方向行驶后,因害怕周某被抓,犯罪嫌疑人洛某某便给拉某打电话告知“警察上山了”,并问明周某去向,在得知周某离开后犯罪嫌疑人洛某某便挂断电话。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洛某某明知周某是犯罪人还将公安干警上山的事情告知给和周某一起的拉某让周某逃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 构成窝藏、包庇罪。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洛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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