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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涉嫌盗伐林木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77*****,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住四川省理塘县****村,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理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日嫌疑人甲某某到理塘县非法收购由嫌疑人格某某、郎某某、洛某某、白某某非法盗伐的木料,理塘森林公安于3月4日接到举报电话,并于当日18时20分左右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停了一辆黑色的东风天龙货车,车上装有原木53件,嫌疑人全部逃跑。嫌疑人甲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到理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嫌疑人格某某、郎某某、洛某某、白某某四人于2019年12月29日到理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洛绒彭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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