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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51983********,藏族,初中,中共党员,出生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住山南市琼结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琼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琼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藏A0****小型普通客车从山南市**公司门前人行道倒车至机动车道时,被冯某某驾驶的藏CT****车辆追尾。经乃东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洛某某无事故责任。乃东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带至山南市乃东区华康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7.26mg/100ml。

2020年6月28日经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洛某某自行到乃东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道路事故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决定对洛某某不起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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