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011996*********,藏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洛某某酒后驾驶藏D*****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八廓商城行驶至娘热路向阳菜市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了两次呼气式酒精测试,第一次为94mg/100ml,第二次为107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的检验鉴定,其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为:14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为彰显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