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乡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别名: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361973********,藏族,文盲,农民,无前科,住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村。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乡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8日经我院决定,由乡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某某,乡城县司法局。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我院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洛某某、白某某、如某某以及格某某,每人以凑资10万元的方式在乡城县“不夜城”三楼茶坊,纠集多名赌客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被不起诉人泽某某通过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泽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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