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6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某某,住**镇**街,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白某某**乡**村村民泽某某到盖玉派出所投案自首称:自己非法持有一支56式半自动步枪,将枪支藏匿在**镇**街自己的房子里。接到报警后,白某某公安局盖玉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前往**镇**街,并在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的指引下找到一直枪号为“YM7462K”的56式半自动步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56式”半自动步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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