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1〕Z55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6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0时50分,白某某盖某某镇打某某村村民泽某某到盖玉派出所投案自首称:她的爸爸次某某去世前将1支半自动步枪交给他保管,他把这支步枪藏在家里。今天到盖玉派出所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上交自己非法持有的一支步枪,枪号为“11359695”的56式半自动步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一支枪号为“11359695”的56式半自动步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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