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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得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具体时间不详),泽某某经其表哥登某某介绍,在得荣县八日乡呷立村用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在一陌生人手里购买了一支改装半自动步枪和23枚子弹,购买枪支、弹药后,泽某某用地膜胶把改装半自动枪和步枪子弹包裹好,存放于家里装粮食的铁皮柜里,储藏期间未取用过该枪支,直到2020年9月15日将该枪支取出上交得荣县公安局八日集中缴枪点。经鉴定,泽某某上交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上交的23枚弹药为军用、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泽某某的供述之言词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之公(甘)鉴(痕)字【2020】20302号、公(甘)鉴(痕)字【2020】20694号以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泽某某不起诉。

涉案枪支、弹药均由得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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