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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巴县,住丹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丹巴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丹巴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丹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丹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泽某某主动将自己持有的疑似仿“64式”手枪1支、子弹4发上交到丹巴县公安局。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泽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上缴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泽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交的枪支现存于丹巴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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