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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泽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6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镇红旗镇定居点,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在4、5年前犯罪嫌疑人泽某某老公去世,泽某某在整理其遗物时,在家中的木柜内发现一支手枪及子弹,随后泽某某就将枪支一支藏匿在家中,2020 

年10月26日通过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时主动将枪支上交。

本院认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泽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泽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泽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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