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1965******,藏族,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机关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我院对泽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盗窃修建雅江县 *********通村公路施工队放在该村村级活动室的波形护栏14根,用车装回家藏匿于院坝内。经鉴定被盗护栏价值2226元人民币。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14根波形护栏并依法退还受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属初犯,犯罪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进申诉,直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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