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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泽某某盗窃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3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和其老公朱某某到阿坝县**首饰加工店将原有手镯加工为戒指,并欲将自己的耳环换一个款式,被害人王某某(**加工店老板娘)将店内的成品耳环拿出给泽某某试戴,在王某某与朱某某讨价还价的时候,泽某某将王某某先前拿出的一对金耳环压在了首饰图鉴下面,并伺机将耳环取出来放在了其首饰盒里随后离开。经鉴定,涉案金耳环价值3700元。2020年9月23日被阿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窃耳环已返还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已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左兆伟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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