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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泰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单位泰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本市**路**室,法定代表人张某丙。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泰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泰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注册成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丙全权委托张某甲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一切事物,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张某甲。张某甲为提高公司收益,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泰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内将购买、收受的犯罪嫌疑人周某甲的泰兴各小区业主信息打印了8952条,非法提供给其公司员工康某某、李某某、周某乙、张某乙打电话推销装潢业务。

经本院审查认为泰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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