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泥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3********,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泥某某经过公安机关宣传后,主动将自己非法持有的一支射钉枪委托同村的古某上缴至雅江县公安局**乡派出所。2020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泥某主动到雅江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为放牧时防野兽而购买射钉枪,并非法持有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泥某某上缴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推动铅弹完成有效击发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泥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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