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波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6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夏天采挖虫草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详),有一次犯罪嫌疑人波某某在洛须镇上遇到一名西藏籍的陌生男子,那个陌生男子当时问波某某卖不卖枪,波某某就说不买,之后那个男子就在波某某处借了3000元现金,将一支小口径枪支抵押给波某某了。后来波某某一直将枪支藏匿在自己家中,直到2020年12月19日将自己持有的枪支上交公安机关;波某某持有枪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波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波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波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