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9********,汉族,本科学历,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路**号**楼,住户籍地。系石家庄**项目公司总裁。2020年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于2020年5月5日、7月19日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同年8月19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开封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石家庄**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公司)的大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派遣工作人员接管石家庄乐城公司经营权。自2019年9月以来,因经营权交接问题与原管理团队多次发生纠纷。同年12月20日,**公司雇佣150名保安在**贸易城C2办公楼外围维持秩序,新任命的经营管理团队人员顾某某、朱某某等二十余人欲挤进**创意公司所在的**国际贸易城C2办公楼接管经营权,与原管理团队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将原**保安张某某挤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此过程持续20分钟左右。接管失败后,**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开始集结人员并进行分工:**公司员工54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员工45人(**子公司),河南**苗木研发培育基地员工380人(**子公司),并雇用北京**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150人。其中王某某、夏某某负责现场指挥,任某某负责后勤,朱某某带领保安负责外围,顾某某、乔某某带领其他人员负责强攻,王某某负责接管C2办公楼后的秩序恢复及正常办公。12月21日早8:30在**国际贸易城C2办公楼附近集结完毕,开始按照事先部署,接管石家庄**公司办公地**国际贸易城C2办公楼,8点45分左右结束,强行接管过程中,**原管理团队用消防高压水枪冲击、灭火器喷洒、狼狗扑咬等方式阻止接管人员进入,接管人员夺取对方的空心门把手、盾牌等物品进行还击,造成原管理人员徐某某轻伤,耿某某轻微伤,**公司闫某某被狗咬伤,双方在挤占混乱过程中还造成C2办公楼玻璃厅门等物品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11元。
本院认为,该案系因接管公司经营权引发的聚众行为,情节严重。王某某虽然被安排职责,但没有组织、参与上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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