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系庆阳市西峰区世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峰区**镇**村**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15日,任某某、何某某夫妻经营的庆阳中鼎工贸公司作为发起人出资1600万元,占股20%,注册成立庆阳市西峰区世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办公地点在西峰区古象路益尔药业楼下,公司另有李某某、麻某某等8名股东。因任某某金融信用问题,无法注册成立公司,遂以何某某名义注册成立了世华公司,何某某登记为世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任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5年7月世华公司因经营不善停止对外发放贷款,公司主要工作转为催收欠款。2015年底,因房租到期,世华公司便将公司办公室搬迁至西峰君豪宾馆8388室,世华公司财务账本等各种会计资料一同搬入该房间。2018年初,股东李某某多次找到任某某,要求对世华公司成立以来的账务进行审计,任某某称因债务缠身,没有精力。2018年6月4日,李某某以股东知情权纠纷为由将世华公司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要求世华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2018年8月15日,世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对公司成立以来的账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委托李某某经办此事。2018年8月20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庆阳市西峰区世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原告李某某查阅。2018年9月26日,在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协调下世华公司股东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及已辞职原员工王某某将放置在君豪宾馆8388房间内的公司账本及会计凭证提取至经侦大队,制作清单、封存、签字后交给李某某。后李提供给庆阳银星会计代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张鹏廉用于审计。原告李某某从庆阳银星会计代理公司处获得信息,称世华公司隐匿了部分会计账簿并以此为由申请西峰区法院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执行立案,2020年6月19日以世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交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
庆阳市西峰区世华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股东,西峰区法院判决由世华公司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股东李某某查阅,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虽系世华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但其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仅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何某某与世华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没有关联性,不应当作为刑事犯罪主体追诉,亦无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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