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仡佬族,小学文化,群众,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务农。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务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覃某某合伙在网上购买变压器等工具,用于架设电网猎捕野猪。
2020年9月2日,王某某因自家位于德江县煎茶镇重华村王家组坪上的玉米地有野猪出没,庄稼被害,便请邹某某到其玉米地用夹子抓野猪。9月3日,王某某发现野猪再次进入玉米地的痕迹,但是夹子没有抓住野猪,便请覃某某到其玉米地架设电网捕野猪。当日20时许,覃某某带着变压器等工具到达王某某家玉米地,发现该玉米地离公路(机耕路)很近,但因王某某称附近的地都是自己在种,平常没有人走,覃某某便与王某某在玉米地内侧(内侧是草丛,草丛上方是公路)拉设电线,把铁丝线绑在35cm左右长的木棒上插进土里。在覃某某考察现场时与高某某电话联系,称在王某某家玉米地抓野猪,后高某某也到达现场。高某某到场时,电线已拉好,覃某某、高某某均发现玉米地里有其他人放置的夹子,怕不安全,要王某某告知邹某某架设电网的事情,但王某某在归还邹某某夹子时未告知其架设电网之事。当晚,覃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将电源开启,次日凌晨4时许将电源关闭,未打到野猪。9月4日晚,被害人邹某某与陶某某到王某某家玉米地附近准备安夹子抓野猪。20时许,覃某某、高某某又到现场,高某某将电源打开,变压器提示有障碍物,随后将电源关闭,二人便前往查看,发现邹某某被电击伤。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覃某某、王某某对被害人邹某某进行了赔偿,获得了邹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上述行为,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但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变压器等作案工具,由德江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收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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