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组**号,现住贵州省兴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电动车从兴某市人民法院旁的烧烤店经兴某广场往兴某市在水一方小区方向行驶,21时02分,当车行驶至兴某市**道**街路口20米(小地名:兴某大酒店门口)处,被兴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谢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送谢某甲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经过、视频研判报告;2.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醉酒驾驶电动二轮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