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贵E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回龙镇**村往**村方向行驶,于当日15时40分,行驶至回张线6公里150米(小地名:回龙镇**村***组)时遇行人李某某,因通行问题,双方发生口角。经群众报警后,田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经鉴定,田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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