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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滕某某)(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兴某县,住兴某市**乡**村**组**号。于2020年5月11日被兴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间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家住兴某县**乡**村**组的被害人唐某丁与滕某甲(不起诉,滕某甲与唐某丁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20周岁,满法定婚龄时唐某丁与滕某甲也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结婚证)在兴某县**乡**村**组按民间风俗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滕某甲因经常被唐某丁的父亲唐某戊辱骂,于2013年6月份离开唐某丁家,唐某丁四处寻找未果。滕某甲离开家后,与家住**镇**村**房**组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按民间风俗与陈某丁结婚后离婚,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2018年农历10月份,滕某甲父亲过世时,杨某某以“孝婿杨某某”名义送去祭葬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员核查情况、刑事控告状、唐某丁家户口簿复印件、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2.证人唐某甲、陈某甲、滕某乙、杜某某、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祝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丁陈述;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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