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00000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6********,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罗甸县**镇老城加油站自己的出租屋内饮酒,酒后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08时20分,当车行驶至贵罗线(贵阳至罗甸)164公里200米(小地名:**蒙江大桥)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与对向行驶由王某某王建克驾驶的贵A****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碰撞,造成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后杨某某受伤严重,民警跟随救护车到罗甸县人民医院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222mg/100ml,经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9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