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街**里**号**,现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园**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阜蒙县****学校委托祁某某、田某某为学校办理贷款。同年2月28日,祁某某、田某某到阜蒙县****学校考察,校方说明学校的土地是国家划拨土地,不能进行抵押贷款。田某某说自己是贷款专家,学校贷款2000万的事辽宁省谁都贷不了,只有他才能贷,还说房产抵押不了可以在省行改系统,但学校要先拿点钱进行运作。3月1日,校方转给祁某某20万元,祁某某出具了借条。3月中旬,田某某委托辽宁**会计师事务所对阜蒙县****学校进行了财务审计。3月下旬,祁某某、田某某通过辽宁省**银行杨某甲(银行车队队长,原行长司机)的引荐到阜新会见了**银行董事长杨某乙,谈了阜蒙县****学校贷款2000万的事,之后又让学校联系了阜新**银行**支行赵某,赵某到学校进行了考察。4月2日下午,祁某某、田某某来到**学校,说银行方面已经办妥了,最晚20天内银行就能放款了,学校还得再拿出40万元送礼,如果放款不成20天后还款。当天学校给祁某某转款40万元,祁某某又给学校出具了借条。事后校方多次催问贷款的事,祁某某每次都让等着,说贷款马上就下来了。4月22日,阜新**银行**支行赵某通知阜蒙县****学校说学校房屋不能抵押,无法贷款。阜蒙县****学校便向祁某某索要之前支付的60万元办事费用。田某某让祁某某以学校房产不能抵押,学校有责任为借口不给学校退钱。校方多次催要无果,于6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祁某某、田某某的家属将涉案款项返还给阜蒙县****学校。
本院认为,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
2020年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