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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后半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称其儿子王某乙被时任**中学**校长的姚某某和该中学教师马某某殴打致病,并向姚某某及马某某多次索要医疗费。2004年8月31日,王某甲进入了姚某某购买后出租于王某丙等人的**镇街道**号房屋(原耀县**信用社房屋)内,自行更换了进入房屋院落的大门门锁。2004年10月19日,王某甲和姚某某在**乡调解委员会的参与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姚某某赔偿王某乙医药费等费用共43000元。2004年年底,王某丙搬离该房屋中的平房,王某甲完全占有了该房屋。2005年12月23日,姚某某起诉王某甲返还自己的房屋,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5)耀法泥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甲应返还姚某某位于铜川市耀州区**街道南段房屋一院,并返还房屋内财产沙发、木板床等物品,但王某甲未执行该判决,将该房屋出租于他人,收取租金。2015年姚某某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放房屋,法院作出执行通知后,王某甲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撤销执行。2016年、2017年姚某某两次将房子卖给他人,均被王某甲阻拦,未能卖出。2018年姚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甲,后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9年5月20日,王某甲将房屋钥匙交至公安机关,2019年5月22日姚某某领取了房屋钥匙,实际占有了该房屋。

本院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是对人身权的侵犯,在人身权之上附着财产权,而王某甲侵犯的客体为房屋所有权及收益权,属民事纠纷,不应当上升为刑事处罚的范畴。故王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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