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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231989********,初中文化,快递员,家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8年12月10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德兴市银城镇居民何某某主动到德兴市公安局提供线索,称2018年1月23日其在微信群内看到有人叫卖他人的驾驶证、行驶证、二代身份证等证件,于是加对方微信(微信号“yang505033881”),并花800元购买驾驶证、行驶证。2018年1月27日,何某某收到通过顺丰快递寄来的1张假驾驶证、1张假行驶证,以及对方附赠的1张假二代身份证。2018年2月2日,何某某在到德兴市公安局举报时,将上述3张假证件一并上交。

经侦查,何某某从制售假证人员处购买到上述假证的渠道为微信,其中何津晶(微信号“hejiahui198833”)通过微信联系到杨某(微信号为“yang505033881”),杨某联系到黄某某(黄有两个微信号,分别是“youyou87654313”和“cctv51155”),黄某某联系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微信号“slt0000007”),胡某某联系到郝某某(微信号“efgabc6688”),郝文江联系到郭某某(微信号“wxid_xq8dldilgoqp22”),最终由郭会章按照需求制作假证并通过快递寄送给何某某。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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