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源县**乡**村**街**号,现住新源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王某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询问是否有水罐出卖。李某某打电话询问对某是否出卖水罐。在未取得对某的同意下,李某某私自将对某存放在新源县***乡***村***组***路旁北侧的水罐以4000元的价格通过王某某出卖给李云。2020年5月20日,对某某发现水罐丢失,找到李某某询问情况,李某某谎称将水罐借给朋友,对某某要求李某某返还水罐,李某某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返还。2020年5月27日,对某报案。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扣押涉案水罐并发还对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分被害人财产时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欺诈的行为,被害人并未因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李某某处分被害人财产时被害人不知情,综上,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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