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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18〕3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现住夏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7月6日至8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闻某某公安局在侦办崔某乙等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向闻某某公安局上交崔某乙交由其代为保管的青铜鼎(口径26cm、通高23cm)、青铜盘、青铜匜、马镳(通长20cm)、青铜勺、三彩陶马等物品,共计38件。2017年12月9日,闻某某公安局依法从崔某乙位于夏县**镇**村的住处搜出锡盒、黄釉瓶等物品,共计8件。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其中青铜鼎为战国时代青铜鼎,系三级文物;其余物品中一般文物28件,现代物品17件。

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崔某甲对其上交的物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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