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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住石泉县******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1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扯,陈某某持木棒击打罗某某左腿,造成罗某某左腿受伤。2009年8月4日,经陕西安康市法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罗某某左腓骨骨折构成轻伤。2009年8月12日,池河派出所组织罗某某、陈某某进行调解,因双方赔偿费用存在分歧未达成协议,后陈某某外出务工。2009年9月28日,石泉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陈某某外出务工后至2020年6月一直未返回老家。2020年11月5日,陈某某和罗某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陈某某一次性支付罗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万元整,罗某某当场向陈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200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立案前陈某某外出务工后未再回过石泉,不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案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以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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