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日,三原公安局突击检查**四楼水疗中心,发现卖淫嫖娼男女三对,现场查扣服务单据、记账本、提成本等卖淫相关物品。经查,该水疗中心由高某某(已判)2015年4月创办,7、8月份开始以色情服务为主。高某某雇佣刘某某(已判)任店长管全盘,李某某(已判)、朱某某(已判)分别任服务部经理和技师部经理,贺某某任服务主管,又通过招聘服务生、收银员、女技师等人员开始以“保健”名义从事卖淫服务。该中心自2015年9月份至2016年7月31日,共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8173次,收取嫖资3429590元。期间,2016年4月至案发,共计从事卖淫活动收入共计1554229元。
2016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应聘为该中心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记录账目等,并将每日汇总的营业额、利润等发至由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以及其他两名收银员组成的“豪城水疗机密群”中,以供老板随时知悉。
本院认为,徐某某在有营业执照的水疗中心从事收银员职务,领取正常薪酬,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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