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 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与刘某某(已起诉)预谋实施盗窃,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车辆拉着刘某某前往海城市温香镇杨家村,到达大坝后未发现盗窃目标,二人分开。刘某某寻找目标实施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龙某某的上述行为,系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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