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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住西峰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甘M****5三轮摩托车沿庆阳市西峰区**乡**村**行驶,李某某驾驶电动车载其妻陈玲在该村道由南向北行驶,结果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李某某、陈玲、高某某受伤。高某某李某某交通事故民事纠纷一案,由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4月6日、2016年6月24日作出判决,(2016)甘1091民初54号、252号判决书显示由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共赔偿李某某、陈玲93003.3元钱。判决书生效之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经查:2016年10月20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镇**村的庆阳恒丰源果库储存了1010箱苹果,因苹果行情持续下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于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9日将储存的苹果全部卖出,共收益约5万元。2017年1月23日庆阳林区法院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行政拘留,次日高某某母亲去世,高某某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回家,后高某某使用卖苹果所得的2万多元钱安葬其母,剩余钱款向他人还苹果款,但未将钱款用来履行法院判决,未将钱款赔偿给李某某与陈玲,且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为西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失公正、法院判决错误,拒绝履行判决。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在银行、车管、房管部门,对高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核查后,确认高某某名下无可执行的房产、机动车与存款。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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