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镇**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下午2时许,当时在咸阳的席某甲(已判决)打电话联系董某某(已判决),告诉董某某说张某某(董某某的表妹)及丈夫周某某被烟霞收费站员工韩某某打伤,让其下午一同前往烟霞收费站找收费站的领导和韩某某。当日下午董某某开车到礼泉县烟霞镇**村席某甲家,席某甲和董某某商量去烟霞收费站找领导及韩某某,并称对方不让咱过好年,咱也不让对方过好年,之后席某甲将此事告诉了其弟席某乙,并让其一起前去。席某甲又让卢某甲(已判决)把胶带厂的人叫上,并让卢某甲在他家找来三根洋镐把装在车上。卢某甲就联系了高某某(已判决)和邢某某(已判决)、卢某乙,邢某某又叫了自己的同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当日18时许,席某甲坐着卢某甲的车拉着马某某,高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SUV拉着席某乙、邢某某、卢某乙到了烟霞收费站,在办公室二楼没有找见收费站领导和韩某某的情况之下,席某乙用脚踢办公室的房门,并在楼道叫骂,给一玩游戏的小孩拍照。席某甲等人得知站长及韩某某不在,就下到一楼大厅,董某某在其他人员的指认下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与周某某打架的烟霞收费站男工作人员的照片以用于辨认和日后殴打该人。出了烟霞收费站办公楼,席某甲指使席某乙、董某某、卢某甲等人开车去烟霞镇**村韩某某家找事,席某乙找到韩某某家后反复纠缠韩某某和其父亲,韩某某的母亲出来后因质问席某乙找韩某某的原因,就将要离开的席某乙拉住。在撕扯的过程中席某甲来到现场,韩某某的母亲史某某就拉住了席某甲,席某甲就打了史某某一个耳光,并叫卢某甲将车上的木棍拿下来,卢某甲将木棍给了董某某后自己又拿了一根,并在现场抡着打人。席某甲当时将史某某的左手拇指咬伤,后来韩某某从家里跑出后与席某甲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席某甲又将韩某某的右耳朵和右手咬伤,席某甲的脸部被对方抓伤。之后高某某开着他的车拉着邢某某,马某某驾驶卢某甲的车拉着卢某乙逃离现场。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韩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事前未参与预谋,事中未明确表态,去现场时在村口未下车,仅在其他人员逃离现场时为其驾车,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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