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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颜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区**街道**社区**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王某某(已判决)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找到王某乙(已判决),称要开拆解废旧电瓶炼铅的厂子,*甲厂**。王某乙明知王某某没有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日以生产洁厕灵为名,与李某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位于义县聚粮屯满族乡海粮屯村的空置厂房租下,用于王某某建设非法拆解废旧电瓶加工厂,后又以**名义注册义县聚粮屯镇孙夫人洗涤厂用于王某某对外经营,二人约定王某某每月给王莉人民币9000元。

王某某雇佣颜某某参与建设非法拆解废旧电瓶加工厂,并让其负责建厂房及工人日常管理,其中*乙厂的粉碎车间及清洗池由颜某某亲自建设。2020年7月初*乙厂开始组织工人开始通过拆解废旧电瓶获得铅片及电瓶外壳,加热熔炼废铅片提炼铅锭,电瓶外壳粉清洗后装袋销售,至2020年7月15日。经义县环境保护局在厂区查获成品铅锭29.77吨,废铅片117.66吨,废电瓶外壳40.85吨,粉碎电瓶外壳8.87吨,熔炼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12.65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旧电瓶符合危险废物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危险特性为T;废铅片符合危险废物HW31,废物代码为421-001-31,危险特性为T;烟道灰符合危险废物HW48,废物代码为321-014-048,危险特性为T。

据卷载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虽参与建厂和负责*乙厂的日常管理,但根据其从业经历、证人证言及被不起诉人供述均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明知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实施犯罪,而王某某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证实二人为雇佣关系。

本院认为,颜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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