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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韩某某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街**园,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以用工资质押方式在双辽市农村信用社联社郑家屯信用社贷款5万元。韩某某与刘洋处对象期间,刘某某向韩某某提出用其名义贷款,韩某某表示同意。2016年4月25日,刘某某将韩某某带到郑家屯信用社,韩某某在明知“代扣工资还款承诺书、委托扣划工资授权书、房屋装修合同、工资卡交易明细”等材料为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在虚假材料上签名,提供给双辽市农村信用联社郑家屯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贷款发放后,刘某某与韩某某已还款27778.52元,还欠本金22221.48元、利息393.73元。现韩某某已将所有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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