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曾用名雷**,绰号:雷**,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80****863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富平县*镇**村**组。2003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经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晚上,石**的朋友周**从外地回西安后,石**主动为其接风,在西安市长安区长里村附近一饭店吃饭,吃饭时周**叫来自己的朋友尚**一起吃饭,后又去KTV唱歌喝酒,9月25日凌晨几人从KTV出来后,石**与周**嬉戏打闹,尚**认为石**打了周**,尚**就与被石保田发生争执,后从石**车内拿出一把螺丝刀将石**当时驾驶的车辆驾驶室侧玻璃砸破,石**当时与尚**理论未果,周**随即将两人拉开后各自离开。后石**心中来气,随后给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打电话让其喊一帮人过来帮忙“扎势”,后自己在沙井村美伦金典浴场门口等待。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联系了李**,9月25日早上李**带着夏**、吴**、杨**、吴**、刘**、第**、杨**等人在沙井村美伦金典浴场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石**汇合,后乘车前往长里村村口,到达现场后石**与尚**继续理论砸车玻璃的事情,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带着李**、夏**、吴**、杨**、吴**、刘**、第**、杨**等人站在不远处闲聊,后石**怕打起架来不好收场,便打电话报警,后西安市创汇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将石**、尚**、周**带回派出所,民警询问了情况后,让尚**主动赔偿石**被损车辆玻璃,尚**当场答应后几人离开了派出所。被石**便带着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李**等人前往沙井村美伦金典浴场洗澡,后交给被不起诉人雷某某2000余元现金让其结洗浴账,剩余部分发给李**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应朋友石**要求,邀约李**、吴**、第**、武**、杨**、杨**、刘**、夏**(上述8人均因恶势力犯罪被判刑)等人到场站场助威,但李**等人到场后无任何寻衅滋事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只有一次邀约社会闲杂人员站场助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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