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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9********,汉族,高中文化,九江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湓城办事处某某路**号,住江西省瑞昌市某某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九江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园物业经理,负责瑞昌市桂林街道某某某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九江某某物业公司受瑞昌市桂林街道某某居委会委托在某某某园小区内定向向该小区的居民投放一次性医用口罩用于疫情防控。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根据小区疫情防控需要,向某某居委会申领口罩,桂林街道办根据申领数拨付。2020年2月14日左右,丁某某(已起诉)找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称有志愿者要向灾区捐献口罩,让其帮忙弄点口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后向某某居委会申领口罩共15000个。同年2月15日某某居委会通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第二天领口罩并让其全部投放居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诺定向投放给西子佳园居民,并垫付10000元。2020年2月16日将10000个口罩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丁某某,收款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桂林街道办领到口罩送至某某家园给丁某某,丁某某以18000元的价格将口罩卖给吴某某,吴某某再以23000元的价格将口罩卖给柴某某,柴某某将口罩寄往浙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批口罩系瑞昌市政府在瑞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15000元的价格向某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以10000元价格定向投放给瑞昌市民,政府共贴补50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致使某某某园小区300余户居民未能按照政府的规划领取足量的口罩用于疫情防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经营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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