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汉族,大专文化,广灵县**供电所职工,广灵县**镇**村人,现住该村。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驾驶其维特拉轿车拉着怀孕的妻子和两岁半的孩子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在广灵县新城机关幼儿园西南丁字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车辆右侧受损的后果。张某电话告诉其母亲后,其父亲张某某以及纪某某赶到现场,陈某经咨询4S店需修理费用2000元左右,张某某答应赔偿1000元,双方未就损坏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随后,张某某电话通知高某某过来帮助处理此事,后高某开车拉着高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双方就交通事故的处理进一步协商后仍未果,后高某某报警。陈某与其妻子、孩子在等交警的过程中,陈某对高某某等人及高某驾驶的越野车进行拍照,高某因不让陈某拍照便率先上前对陈某动手,随后高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一哄而上对陈某进行围殴,陈某在边退边用手还击过程中,一拳打在张某某面部。
2019年6月19日,陈某经广灵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损伤、左耳后血肿。
2019年6月25日,经广灵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龙无责任。
2019年7月31日,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右眼球部分结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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