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2009年起,由时任南昌县**乡**村委会书记的周某某口头任命为南昌县**乡**村**自然村的会计。2015年4、5月份,南昌县**工程征用了**村的部分集体和村民的土地,陈某某作为村小组的会计,利用自己参与**村的征用土地丈量、登记造表的便利,伪造了一套“**乡**征用土地款发放表(红线内)”、“发放明细表(红线内)、分户丈量表(红线内),虚构由自己代收**村小组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款913740元的事实,并冒签了村组长“胡某甲”的名字,然后将其伪造的表格混入其他表格一起呈报审批。2015年7月16日,陈某某收到**村小组征地款913740元。同年8、9月份,陈某某为办理失地农民保险,再次采取上述手段伪造了一套其个人被征地2.13亩、补偿款42600元的表格,于2015年9月10日,再次骗得征地补偿款42600元。在其向村组长胡某甲提出要办理失地农民保险时,胡某甲拒绝为其办理并要求其将骗领的42600元征地补偿款上交村小组,陈某某遂将42600元征地补偿款交给胡某甲,胡某甲将该42600元用于村小组开支。
2019年5月底,南昌县**乡**村委会对村委会的**工程征地补偿款进行审计时,发现陈某某骗领上述两笔征地补偿款共956340元的事实,遂要求其退回上述款项。2019年5月31日,陈某某遂向**县财政局退回征地款913740元、2019年6月12日,胡某甲的女儿胡某乙向南昌县财政局退回征地款42600元。
2019年7月10日,南昌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案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陈某某口头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诈骗所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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