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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12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鄂B*****小车,途径本市桥头镇桥光大道金港湾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5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 见,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鄂B*****小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经鉴定其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陈某某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检察员:陈桂兰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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