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刑)采取隐瞒和虚构事实的手段,先后两次窜至黄某某家中骗取范某某放在其家中的共14桶**牌外墙乳胶漆,并占为己有。因被害人报警,2017年7月5日,周某某通过陈某星将诈骗来的14桶外墙乳胶漆上交至**派出所。经鉴定,该14桶乳胶漆价值为50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到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查至2018年6月21日因交通事故致重伤二级才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存放于黄某某家中的14桶乳胶漆,经鉴定价值为伍仟零肆拾元,其行为已触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疾病于2020年1月13日死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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