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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15时许,在北票市马友营乡大庙村河西北组李树国家屋内,因被害人李某某进屋后对其未予理睬而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殴打被害人,被人拉开后又返回家中取来一把尖刀,在李树国家大门口外将李某某右侧小臂捅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然用刀捅伤被害人,但是并没有造成轻伤的严重后果,其并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3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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