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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陆某甲)(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住郁南县通门镇街方村委板苍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辩护人肖某某,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以郁公诉字[2018]第11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月11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已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听取被害人家属黄某某(系被害人妻子)、陆某乙(系被害人小儿子)等人的意见。

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4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2月28日、4月15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4月1日、5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患有艾滋病的被害人陆某丙在酒后经常无事生非,打骂家人和村民,并扬言杀害家人,以致家人和村民十分反感。2018年9月2日20时许,饮酒后的被害人陆某丙生在家中因要求其两个儿子陆某甲、陆某乙帮其购买六合彩遭拒而发生口角,后因其要求其两个儿子不要在家中居住,与其小儿子陆某乙发生争执并被陆某乙按倒在地,陆某甲看到陆某丙生欲用嘴咬陆某乙,担心陆某乙被其父亲传染艾滋病而将两人劝开。随后陆某丙到一楼楼梯旁拿出四把刀(三把桂刀、一把长柄割草刀)意欲与其两个儿子打斗,期间,其将其中一把桂刀掷向陆某甲和陆某乙,在陆某甲、陆某乙躲开后,便各自从一楼大门门角处拿出一把镑进行防卫,其中陆某乙持镑到其母亲居住的房间门口进行保护。而陆某丙则双手持刀对陆某甲进行砍劈,陆某甲持镑进行格挡并反击,在反击过程中陆某甲击中陆某丙的左肩部。但陆某丙并未停手,反而又从地面上拿起一把桂刀,之后左手拿着镰刀,右手拿着桂刀砍向陆某甲,陆某甲见状便再次拿镑进行格挡,但在格挡过程中打中了陆某丙的后脑部,致陆某丙随即跪倒在地。陆某丙后经郁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陆某丙系因头部受钝器暴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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