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无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杨某某通过周某某介绍,购买了位于****县****集资楼一单元202号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房子,并与阿某某签订了合同交付了20万元的房款,在2019年4月6日杨某某通过别人了解得知,此房屋在以前已经被阿某某出售别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承认此房屋之前出售过。
本院认为,阿某某确实将同一个房子出售两次,但阿某某跟大儿子之间的关系不和睦,将房子卖给儿媳亲戚介绍的买主古某某有意见分歧,因此第二次将房子卖给第二个买主,阿某某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其行为属于民事合同违约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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