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策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阿x,男,维吾尔族,19xx年5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519xxx4,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与现住址:新疆xx县xx街道经五路12号14栋xx单元xx室,无前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目前在家。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经过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30左右,被不起诉人阿xx醉后走路到xx镇xx村xx号房子前面,看到门前停放的三轮电动车,为了开走回家,将阿xx的三轮电动车开走到半路开不动,阿xx在过路人依xx的帮助下将三轮电动车拉到xx镇巴什科克买提村辖区的修理店交给修理工后回家,2020年5月29日案发后一直未取。xx县价格认定局出具意见是三轮电动车价格为2100.00元。三轮电动车在修理店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收回去。
认定上事实施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xx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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