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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闻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社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1日闻某某为推进唐庄乡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经唐庄村委会开会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宁某某等人将社旗县**中心幼儿园(即原**村小学旧址内)校址内林木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共计45株,其中杨树42株,洋槐树3株,立木材积为肆拾柒点柒伍肆贰立方米(47.75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情况说明等书证;5、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闻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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