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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闵苏代)(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11968********,回族,文盲,甘肃省临夏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0日,临夏县公安局对涉嫌毒品犯罪的马某某(2020年1月16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上网追逃。期间,马某某逃至王某某处,王某某将马某某介绍到其舅舅在贵德县的牧场内喂牛。约一年后,马某某从牛场逃脱。期间,马某某两次回到家中从闵某某处拿走生活费约二千元。临夏县公安局先后多次到闵某某家中找寻马某某,并让闵某某做马某某的投案自首工作,闵某某拒不交代马某某下落。

本院认为,闵某某明知毒品犯罪分子下落而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属于“知情不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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