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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闫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镇**村,住闻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2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1日再次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从侯某某(另案处理)手中非法承包了闻某某石门乡西坪村生茂铁矿年家沟一矿口进行破坏性采矿达20000吨,破坏价值达454000元。

本院认为,闫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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