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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钟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3********,汉族,小学,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手捕石鸡(棘胸蛙)14只。2019年8月28日,经玉山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所查获物种均为棘胸蛙,数量14只,平均每只重约62.5g,全部为活体,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动物。本案14只活体石鸡于2019年8月2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村玉山县**厂周边的山场放生。

本院认为,钟某某的上述行为,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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